一、合同是否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会要求或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采取特定的形式来进行该种行为。
关于解除合同,有明确的法定理由,但当事人依然有权自行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当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现之时,持有解除权之人便可果断行使其权利以便解除合同。
至于如何解除合同,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是其他任何可行的途径。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需要以某种特定形式来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时没有必要非得采用固定格式。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合同是否可部分撤销或者部分解除
在实践中,合同是可以进行局部撤销或更改的。如若合同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条款,且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正常履约及关键权益造成了严重干扰,则受损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申请废止矛盾冲突的条款,或者建议对该部分事宜进行重新磋商并达成共识。以下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几点适用情况:
(1)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2)签订合同时存在明显不公现象;以及
(3)存在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和支持,申请变更或撤销相关的条款。需要特别指出,当确定当事人提出申请更改的情况时,无论人民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不得撤销原有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会要求或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采取特定的形式来进行该种行为。
关于解除合同,有明确的法定理由,但当事人依然有权自行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当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现之时,持有解除权之人便可果断行使其权利以便解除合同。
至于如何解除合同,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是其他任何可行的途径。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需要以某种特定形式来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时没有必要非得采用固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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