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密协议会侵犯言论自由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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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署保密协议不侵犯公民言论自由,它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律设定框架约束言论自由,员工在行使言论自由时需履行保密义务。企业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合法权益。
签订保密协议会侵犯言论自由权吗

一、签订保密协议会侵犯言论自由权吗

签署保密协议并非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剥夺或侵害,作为相对应的权利,不同权利背后总伴随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的行使理应受到法律所划定的框架限制,而签署保密协议便是员工应当承担的义务之一。

因此,用人单位可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公司商业机密以及涉及到知识产权保密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签订保密协议需要支付保密费吗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尚未对签署保密协议中所涉及的保密费用支出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关于签订保密协议时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的问题,应由双方在保密协议中进行具体约定。虽然现行法未对此强制予以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签订保密协议后,用人单位就必然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保密协议的签署向员工付费,仍然取决于协议双方的自由协商和共同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签署保密协议并非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剥夺或侵害,作为相对应的权利,不同权利背后总伴随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的行使理应受到法律所划定的框架限制,而签署保密协议便是员工应当承担的义务之一。

因此,用人单位可通过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公司商业机密以及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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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赔偿原则——全面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最为重要的民事救济方式,损害赔偿额直接关系到权利人所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有效补偿。损害赔偿原则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之所在,是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就具体赔偿范围与配额金额时所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民事侵权领域中,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上存在5种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以及衡平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全面赔偿原则也同样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之中,被有的学者称为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全面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其中,全面赔偿原则为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领域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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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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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赔偿原则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有非常直接的体现,如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002年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4至27条对该原则的适用作了具体解释。我国最高人民于2007年1月重申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严格侵权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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