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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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诉讼中,受害者赔偿请求需依据具体损害。医疗费用需提供详细病历和医院收费凭证;护理费需有医院护理同意书及费用明细;误工损失需病休证明、收入证明及单位确认。营养费需医院证明。医疗事故索赔需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死亡案件中,亲属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用明细及抚养关系证明。所有证据都应详实有效支持赔偿诉求。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针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程度的相关证据材料;

2.若主张赔偿医药费与住院费等费用,需要提供详细的医院病历以及医院开具的收费凭证;

3.如果要求赔偿护理费用,则必须提供医院同意护理的书面文件以及相应的护理费付款明细;

4.如果要求赔偿误工损失,那么需提交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或法医医学鉴定结果,同时还要提供所在单位关于误工的确认书以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5.如有提出营养费方面的赔偿请求,应提供由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明;

若涉及医疗事故方面的索赔,还应当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6.对于受害人已经离世,其亲属要求赔偿因此而产生的丧葬费用及其他各类经济损失,或者受害人生前所抚养之人要求给予必要生活费的情况,都应该提供亲属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丧葬费用支付明细和清单,同时也要提供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年吗

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三年。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害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时,将适用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即此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且从受害方得知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刻起开始计时。若存在特别情况,可经由权利方提交书面申请后做出适当延长。所谓人身损害赔偿,主要系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及身体权等基本人权遭非法侵犯,并由此导致受伤、残疾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形式的损害。在此类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加害方通过支付财产赔偿等方式来实施救济与保护,这也是侵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同样具备一定的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期限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针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程度的相关证据材料;

2.若主张赔偿医药费与住院费等费用,需要提供详细的医院病历以及医院开具的收费凭证;

3.如果要求赔偿护理费用,则必须提供医院同意护理的书面文件以及相应的护理费付款明细;

4.如果要求赔偿误工损失,那么需提交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或法医医学鉴定结果,同时还要提供所在单位关于误工的确认书以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5.如有提出营养费方面的赔偿请求,应提供由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明;

若涉及医疗事故方面的索赔,还应当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6.对于受害人已经离世,其亲属要求赔偿因此而产生的丧葬费用及其他各类经济损失,或者受害人生前所抚养之人要求给予必要生活费的情况,都应该提供亲属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丧葬费用支付明细和清单,同时也要提供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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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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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中,所以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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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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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财产损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公司的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5)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有的法人资格。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实践中多为中小股东,无须承担责任。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亨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亨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如何提供借款纠纷的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应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 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欠款纠纷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引发了欠款纠纷的,债权人要想提起欠款纠纷诉讼,大概的程序如下: 1、写好书;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书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书的主体。 2、携带证据和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提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判决; 5、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审理时间: 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是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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