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对方隐瞒财产,有哪些解决办法
倘若在离婚程序中,夫妇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故意隐瞒、变卖、销毁、破坏或挥霍婚内共有的所有资产,甚至通过伪造虚假的婚内共同债务来试图占据另一方的合法财产;
在启动离婚手续并进行婚内共同财产分配的过程中,这一方将可能面临被减少应得份额或是全无划分权的境地。
然而离婚程序完成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情况存在,则有权向相关司法部门提出起诉,请求重新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对方不去开庭签字可以离婚吗?
若在离婚诉讼中,被诉方未出庭应诉,此时能否离异便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夫妻间情感实际状况的考量,倘若法院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那么就极有可能会批准夫妻双方离婚。
然而,以下五种情况的出现通常都会被视为夫妻感情严重破裂的标志:涵盖了重婚或与他人生育子女、家庭暴力行径、遗弃家庭成员、因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难以改正以及连续两年以上自然分居这五个方面。除此之外,其余的一切原因都可促使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倘若在离婚程序中,夫妇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故意隐瞒、变卖、销毁、破坏或挥霍婚内共有的所有资产,甚至通过伪造虚假的婚内共同债务来试图占据另一方的合法财产;
在启动离婚手续并进行婚内共同财产分配的过程中,这一方将可能面临被减少应得份额或是全无划分权的境地。
然而离婚程序完成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情况存在,则有权向相关司法部门提出起诉,请求重新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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