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以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内:
(一)该方在婚姻缔结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二)该方因其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或为了修复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补偿性或赔偿性的款项;
(三)通过遗嘱或赠与契约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所有权;
(四)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五)根据现行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应被视为某一方私人所有的其它各类财产。
军人所获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成为其专属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变为夫妇共有的财产,除非在相关的书面协议中有特别的声明。
然而,夫妇若能就此达成共识,亦可享受新的划分方式。
在婚姻关系存在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通过彼此努力所获取的以下各项财产,将被定位为他们的共有财产:
(一)由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构成的收入;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收益,此外还包括投资所得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衍生出的所有收益;
(四)在遗产继承或接受馈赠中得到的财产,但须排除在遗嘱或赠与类文件中指明归某一方所有的财产份额;
(五)某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益的相应金额;
(六)男女双方在现实情况下或根据法律规定所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
夫妇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个人财产归属于各自、共享还是分开为各自持有及共享。
这样的约定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以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内:
(一)该方在婚姻缔结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二)该方因其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或为了修复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补偿性或赔偿性的款项;
(三)通过遗嘱或赠与契约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所有权;
(四)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五)根据现行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应被视为某一方私人所有的其它各类财产。
军人所获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成为其专属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变为夫妇共有的财产,除非在相关的书面协议中有特别的声明。
然而,夫妇若能就此达成共识,亦可享受新的划分方式。
在婚姻关系存在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通过彼此努力所获取的以下各项财产,将被定位为他们的共有财产:
(一)由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构成的收入;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收益,此外还包括投资所得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衍生出的所有收益;
(四)在遗产继承或接受馈赠中得到的财产,但须排除在遗嘱或赠与类文件中指明归某一方所有的财产份额;
(五)某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益的相应金额;
(六)男女双方在现实情况下或根据法律规定所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
夫妇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个人财产归属于各自、共享还是分开为各自持有及共享。
这样的约定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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