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去世后财产分配应如何进行
在此情形下,我们首先需要对已故配偶的共同财产作出合理的划分,通常遵循的准则是将这部分财产平均地分配给在世的一方以及死者的另一半。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那一半,将归属至仍健在的配偶名下;
而剩下的另外一半财产,则作为已逝一方的遗赠进行分配。
若先前已经准备好立下遗嘱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依据这份遗嘱来进行财产分配。
反之,如果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便会根据法定程序来进行遗产分配。
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在生活上存在着实际困难且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的过程中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那些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或曾经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获得更多的份额。
然而,如若有扶养能力并且拥有可供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他们将无法获得任何财产,甚至可能面临少得甚至分文不得的困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配偶离世之后,对于债务的清理与索要工作通常由继承人全权负责。在此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准确地确定出可以继承的资产范围,随后便可在这个范围之内对所有的债务进行清算与偿还。若所继承的遗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那么继承人仅需按照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即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应以其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进行清偿。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如有自愿偿还意愿的,则不受此限制。”这就意味着,继承人并无义务使用自己的私人财产去偿还那些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此情形下,我们首先需要对已故配偶的共同财产作出合理的划分,通常遵循的准则是将这部分财产平均地分配给在世的一方以及死者的另一半。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那一半,将归属至仍健在的配偶名下;
而剩下的另外一半财产,则作为已逝一方的遗赠进行分配。
若先前已经准备好立下遗嘱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依据这份遗嘱来进行财产分配。
反之,如果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便会根据法定程序来进行遗产分配。
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在生活上存在着实际困难且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的过程中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那些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或曾经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获得更多的份额。
然而,如若有扶养能力并且拥有可供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他们将无法获得任何财产,甚至可能面临少得甚至分文不得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