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范畴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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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法律定义走私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在非海关点非法携带违禁品、受限进出口货物;通过欺诈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伪造价值以逃税;私自买卖保税或特定优惠货物;未经许可销售优惠进口货或将其转移;非法从走私者处购入货物;在内陆水域运输违禁与受限物品且无证明。这些行为皆构成违法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范畴

一、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范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事项皆属走私行为:

(1)在未取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尚未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输送和携带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或需依法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2)在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隐藏、伪装、欺骗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或需依法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出入境;

(3)伪造、隐瞒进出口货物的真实价值,以此方式偷逃关税;

(4)在无海关许可且未足额缴纳关税的前提下,擅自出售经官方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以及其他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或入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5)在未获取海关许可及足额缴纳关税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享受特定优惠税率或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这些货物专供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使用,或将此类进口货物从特定区域擅自运往国内其他地区;

(6)未经许可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购买其所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

(7)在内陆水域及其管辖范围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物品,或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依法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且无合法证明。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哪些行为属于受贿罪

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凭借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务,抑或是非法接收他人馈赠的财物并为其谋求权益,那么这就属于受贿罪的范畴了。

另外,当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索贿,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并且将这些金钱收入悉数纳入自身囊中时,同样应视为受贿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事项皆属走私行为:

(1)在未取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尚未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输送和携带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或需依法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2)在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隐藏、伪装、欺骗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或需依法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出入境;

(3)伪造、隐瞒进出口货物的真实价值,以此方式偷逃关税;

(4)在无海关许可且未足额缴纳关税的前提下,擅自出售经官方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以及其他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或入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5)在未获取海关许可及足额缴纳关税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享受特定优惠税率或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这些货物专供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使用,或将此类进口货物从特定区域擅自运往国内其他地区;

(6)未经许可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购买其所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

(7)在内陆水域及其管辖范围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物品,或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依法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且无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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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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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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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是否属于合同的范畴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不属于合同。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三)利用歧义
(四)以收代借
(五)财物不分
(六)自书借条
(七)两用借条
相关知识:
借条的诉讼时效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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