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范畴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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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法律定义走私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在非海关点非法携带违禁品、受限进出口货物;通过欺诈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伪造价值以逃税;私自买卖保税或特定优惠货物;未经许可销售优惠进口货或将其转移;非法从走私者处购入货物;在内陆水域运输违禁与受限物品且无证明。这些行为皆构成违法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范畴

一、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范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事项皆属走私行为:

(1)在未取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尚未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输送和携带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或需依法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2)在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隐藏、伪装、欺骗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或需依法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出入境;

(3)伪造、隐瞒进出口货物的真实价值,以此方式偷逃关税;

(4)在无海关许可且未足额缴纳关税的前提下,擅自出售经官方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以及其他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或入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5)在未获取海关许可及足额缴纳关税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享受特定优惠税率或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这些货物专供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使用,或将此类进口货物从特定区域擅自运往国内其他地区;

(6)未经许可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购买其所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

(7)在内陆水域及其管辖范围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物品,或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依法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且无合法证明。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哪些行为属于受贿罪

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凭借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务,抑或是非法接收他人馈赠的财物并为其谋求权益,那么这就属于受贿罪的范畴了。

另外,当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索贿,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并且将这些金钱收入悉数纳入自身囊中时,同样应视为受贿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事项皆属走私行为:

(1)在未取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尚未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输送和携带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或需依法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2)在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隐藏、伪装、欺骗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或需依法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出入境;

(3)伪造、隐瞒进出口货物的真实价值,以此方式偷逃关税;

(4)在无海关许可且未足额缴纳关税的前提下,擅自出售经官方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以及其他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或入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5)在未获取海关许可及足额缴纳关税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享受特定优惠税率或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这些货物专供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使用,或将此类进口货物从特定区域擅自运往国内其他地区;

(6)未经许可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购买其所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

(7)在内陆水域及其管辖范围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物品,或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依法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且无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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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不属于合同。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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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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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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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里面的聊天记录是属于个人隐私权的范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一个朋友的聊天记录(是个人的隐私)未经过他本人的同意被对方发给了其他人,也包括他的好友,使得我朋友现在都无法出去,总感觉背后有人在说他什么。请问这属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法律上对这件事会有怎样的处理律师解答:可按侵犯名誉权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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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属不属于工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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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应该说,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款项,它是填补死者近亲属因遭非正常死亡后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从法理上分析,如果死者不死亡,则不可能产生死亡赔偿金而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就不需要进行救济,其近亲属依据与死亡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若在受害人已经死亡,却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处理,在法理上存在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也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宜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应认定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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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买卖各种商品,在这些商品上总是会有商标,我们买卖这些东西,是行使使用权,那么当商家需要转让商标使用权的时候,会得到一笔钱财,这笔钱财是什么收入呢也就是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收入吗下面由来为您解答!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属于收入。不属于利得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分录: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其他业务收入利得与收入的区别利得: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与投资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区别点: 一、概念范围不同收入与利得的区别广义的收入含有利得,但是利得和狭义的收入是不一样的,收入是日常活动产生的,而利得是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收入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利得则如出售固定资产等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收入记入利润,而利得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利润,而另外一部分则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利得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 三、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在会计中,区别收入与利得是一个列示和编制报表的问题,收入和费用通常以毛额列示,利得与损失通常以净额列示,即利得要扣除有关的支出,损失要扣除有关的收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符合收入定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转让商标使用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出售某项无形资产,表明企业放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营业外收支),与固定资产处置性质相同,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并通过其他业务收支科目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只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产生的净收支才属于无形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通过上述小编的介绍,大家知道了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收入吗这个问题的答案了吧,是需要分你转让的商标使用权的范围是什么来决定的,如果是转无形的财产那么属于收入,因此当大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时候,就可以参照小编的这个文章来进行判断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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