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时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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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院在医疗事故赔偿中,按实际损害支付医疗费用,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减少计算误工损失;参照公务人员伙食补贴计算住院伙食费;考虑陪护需求和职工年均工资确定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按伤残等级和居民平均生活费计,最长3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以普及型标准和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还包括丧葬费、抚养费、交通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时如何赔偿

一、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时如何赔偿

在涉及到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院应依照下列原则和标准向受害方提供相应的赔偿: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赔偿,这部分将依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具体人身损害需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并依此来确定应当发生的医疗费用,然后凭相关票据予以支付;

其次是误工损失的赔偿,如果患者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我们会参照其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实际误工时间以及收入减少量来计算;

再者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此项费用将参考事故发生地国家级相关部门公务人员出差的伙食补贴标准予以计算;

陪护费用的赔偿则需结合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是否需要专人陪护及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均工资来确定;

此外,还有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根据不同的伤残级别,以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基础加以核算,从自定残之日开始,可最多给予长达30年的赔偿;

对于因残疾需求而需要配备补偿性功能器具的患者,必须持有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方可按照全体居民都能用到的普及型器具所需费用进行测算;

最后,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方面的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事故医生怎么处理

通常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首先交由所在地区的卫生部门进行全面细致的鉴定分析。

依据医疗事故所涉及到的各种因素和细节,卫生部门将展开全面专业的评估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可能还需吊销医院的营业执照。与此同时,对于确认为责任人的医务人员也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准确定义来依法追究其承担的相应医疗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涉及到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院应依照下列原则和标准向受害方提供相应的赔偿: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赔偿,这部分将依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具体人身损害需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并依此来确定应当发生的医疗费用,然后凭相关票据予以支付;

其次是误工损失的赔偿,如果患者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我们会参照其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实际误工时间以及收入减少量来计算;

再者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此项费用将参考事故发生地国家级相关部门公务人员出差的伙食补贴标准予以计算;

陪护费用的赔偿则需结合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是否需要专人陪护及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均工资来确定;

此外,还有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根据不同的伤残级别,以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基础加以核算,从自定残之日开始,可最多给予长达30年的赔偿;

对于因残疾需求而需要配备补偿性功能器具的患者,必须持有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方可按照全体居民都能用到的普及型器具所需费用进行测算;

最后,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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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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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诊断,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不应当另罪名,而应当适用刑法中现成的比较合适的罪名,理由是刑法中含了对严重医疗事故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哪一条的规定就应按哪一条确定罪名和量型幅度。持这种观点的人,对于应适用哪个条文确定医疗事故的罪名,又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按刑法第397条定玩忽职守罪,有的主张刑法第233条定过失人罪,还有的主张按刑法第134条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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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
[律师回复] 「内容提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是认定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前提条件。符合《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工伤有医疗期的规定,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医疗期的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关键词」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一、关于职工工伤的规定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因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颁布在后,所以,不能严格适用上述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行政法规的《保险条例》颁布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保险办法》自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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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自杀,医院需要负责吗?
如果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或护理义务,对于患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或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患者家属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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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医疗事故罪会构成什么
[律师回复]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条件: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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