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于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申请按揭贷款,而先期则将该房屋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房产证书,如在婚后存在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应视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破裂之时,另一方并不拥有对此类房产的分割权益。
然而,对于参与共同偿还贷款的配偶一方来说,他们有权利要求对方对此前共同还贷的资金及其所对应房屋增值的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理,如果夫妻一方于婚前单纯凭借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并申请按揭贷款,婚后依然存在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那么在结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书同样视为这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亦不能予以分割。
不过,对于参与共同还贷的伴侣来说,他们仍然拥有要求对方支付其所贡献贷款部分及相对应房产价值上涨部分的补偿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按揭房离婚归一方贷款怎么处理
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一方,而相应的贷款债务亦可经双方协商后进行约定,通常情况下,获胜方即房产所有权人需负责承担这些贷款。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便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于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申请按揭贷款,而先期则将该房屋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房产证书,如在婚后存在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应视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破裂之时,另一方并不拥有对此类房产的分割权益。
然而,对于参与共同偿还贷款的配偶一方来说,他们有权利要求对方对此前共同还贷的资金及其所对应房屋增值的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理,如果夫妻一方于婚前单纯凭借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并申请按揭贷款,婚后依然存在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那么在结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书同样视为这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亦不能予以分割。
不过,对于参与共同还贷的伴侣来说,他们仍然拥有要求对方支付其所贡献贷款部分及相对应房产价值上涨部分的补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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