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如何才能减刑
对于已经符合减刑条件的受贿罪罪犯而言,他们有权利提出减刑申请。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减刑并非适用于所有犯人,而是仅限于特定的对象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阶段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的重大立功行为,将有可能获得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的;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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