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犯罪构造的核心要素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理应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损害后果,但由于某种主观原因如疏于思考或过分自信等原因,未能有效地预见或者错误地相信其行为可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心理状态。
这种犯罪类型的核心元素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没有犯罪意图,换句话说,行为人在造成伤害的过程中并不是刻意追求这样的结果,反之,他们对不良结果的产生持反对和否定的态度。
第二个方面则涉及到缺乏恰当的注意和谨慎态度。
这些都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上:
一种情况是,未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安全防护职责,表现出典型的粗心大意,以至于他们本应该提前准备并可预测的风险尚未及时察觉;
另一种情况是,表现出过度自信甚至鲁莽的倾向,导致明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有能力进行预防的情况下仍然未能采取相应措施,最终导致了无法预料的灾难性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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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并不足以促成寻衅滋事罪的确立,因为这一犯罪形式通常要求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具体来讲,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随意动机而对他人进行暴力打击或骚扰,情节相当严重者;对于他人进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等行为,情节同样严重者;强行索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者;以及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导致公共秩序严重紊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理应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损害后果,但由于某种主观原因如疏于思考或过分自信等原因,未能有效地预见或者错误地相信其行为可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心理状态。
这种犯罪类型的核心元素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没有犯罪意图,换句话说,行为人在造成伤害的过程中并不是刻意追求这样的结果,反之,他们对不良结果的产生持反对和否定的态度。
第二个方面则涉及到缺乏恰当的注意和谨慎态度。
这些都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上:
一种情况是,未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安全防护职责,表现出典型的粗心大意,以至于他们本应该提前准备并可预测的风险尚未及时察觉;
另一种情况是,表现出过度自信甚至鲁莽的倾向,导致明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有能力进行预防的情况下仍然未能采取相应措施,最终导致了无法预料的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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