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自诉案件与刑事公诉案件相对应。
前者是指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类案子,倘若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遭遇不法侵犯之后,被侵权方要么亲自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
要么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代表其出面,将相关事宜直接呈递给人民法院,然后人民法院将对此事拥有直接管辖权。
而刑事公诉则是指向人民检察院,经由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
同时,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侦查结束的案件,若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将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审理请求,该程序即所谓的刑事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法则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树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在于,若取得的证据为非法所得,例如通过违法手段或侵害公众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收集,则该等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用于支持案件的定罪结论。此一原则的设立初衷在于捍卫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有效遏制权力的滥用与误用,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自诉案件与刑事公诉案件相对应。
前者是指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类案子,倘若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遭遇不法侵犯之后,被侵权方要么亲自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
要么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代表其出面,将相关事宜直接呈递给人民法院,然后人民法院将对此事拥有直接管辖权。
而刑事公诉则是指向人民检察院,经由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
同时,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侦查结束的案件,若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将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审理请求,该程序即所谓的刑事公诉。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