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权会消灭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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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理权消亡指代理人不再能接受指示行使被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权限。其常见情况包括:代理期限届满、被代理人撤销委托、代理人去世(因其代理权具人身属性)、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委托双方中法人终止。在这些情况下,代理权和代理关系均告终结。
哪些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权会消灭

一、哪些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权会消灭

代理权的消亡,亦即代理权的终结,乃是指代理人不再具备领受代理权指示来代表被代理人依据法律行为行事的法定权限。

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亡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代理期限满期或代理事项完结。

代理合同时,常常会明确规定代理期限,一到达期限,代理权就会自然失去效力,代理关系应即时终止;

第二,被代理人撤销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鉴于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倘若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因某些缘由对代理人丧失信任,委托人有权通知代理人撤销委托;

第三,代理人离世。

由于代理关系是基于信任建立的,而信任本质上属于一种人身关系,故代理人的代理权亦具人身属性,其与人的身份紧密相连,无法继承,亦无法转让。

因此,若代理人离世,代理权将自动终止,代理关系也会同步终止;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乃民事主体得以凭借自身名义展开民事活动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权利,代理行为亦属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要求行为人,即代理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此可见,若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能再以自身名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代理活动,因而代理关系也会随之中止,代理权亦随之消失;

第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如自然人离世,法人的权力和行为能力亦会宣告终止,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也随之丧失。

于是,若委托关系中的任一方当事人皆为法人形态,那么其法人资格的消逝无疑将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亦会同时消失殆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代理权的消亡,亦即代理权的终结,乃是指代理人不再具备领受代理权指示来代表被代理人依据法律行为行事的法定权限。

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亡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代理期限满期或代理事项完结。

在代理合同时,常常会明确规定代理期限,一到达期限,代理权就会自然失去效力,代理关系应即时终止;

第二,被代理人撤销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鉴于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倘若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因某些缘由对代理人丧失信任,委托人有权通知代理人撤销委托;

第三,代理人离世。

由于代理关系是基于信任建立的,而信任本质上属于一种人身关系,故代理人的代理权亦具人身属性,其与人的身份紧密相连,无法继承,亦无法转让。

因此,若代理人离世,代理权将自动终止,代理关系也会同步终止;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乃民事主体得以凭借自身名义展开民事活动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权利,代理行为亦属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要求行为人,即代理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此可见,若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能再以自身名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代理活动,因而代理关系也会随之中止,代理权亦随之消失;

第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如自然人离世,法人的权力和行为能力亦会宣告终止,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也随之丧失。

于是,若委托关系中的任一方当事人皆为法人形态,那么其法人资格的消逝无疑将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亦会同时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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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授权范围的问题:
1、一般授权。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采取写实办法并不等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权限机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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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采取写实办法并不等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权限机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这是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一,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

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三,被代理人死亡;

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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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缴纳费用_______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终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要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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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正在打财产继承的官司,说牵扯到代位继承权的消灭,什么是代位继承权的消灭,在什么条件下会消灭
[律师回复] 1.代位继承是指: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要产生代位继承需具备的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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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委托别人代理,可是我现在在外地没有办法把合同亲自签署所以我想拜托了我朋友写份合同,请问委托诉讼代理合同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经济、民事案件)
(委)字[ ]第______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告)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
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
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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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代理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委托律师注意事项
1、应注意律师事务所是否有执业许可证。应注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是不同的,委托律师应到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律师事务所委托。
2、应注意拟委托的律师是否有律师执业证。对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或自己指名的律师,不能光看其名片或光听介绍,应查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是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还应查看其证是否经过年度注册,律师执业证书经注册后当年度有效,未经注册一律无效。
3、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盖有该所印章。律师承办业务,均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个人是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所以不应与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而与律师所签订委托合同。
4、应注意列明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若当事人在代理权限中写“全权委托”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则视为一般委托。该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5、委托合同中律师费等费用应明确。律师事务所收费方式有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协商收费三种,委托合同应写清收取业务费用后还需的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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