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有权予以拘留:
1、罪犯在罪行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跑或正在逃脱的情况;
在完成拘留决定之后,人民检察院须向同级别公安机关递交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情摘要与犯罪嫌疑人个人资料等信息,以便于公安机关得以尽速执行。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还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工作。
拘留行为一旦实施完毕,应立即将被拘留人士转送到看守所进行拘禁,且期限不得超出24个小时的法定限制。
然而,若发现拘留的对象不应承受此待遇,则必须尽快释放;
如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也会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对于确需逮捕的被拘留犯罪嫌疑人,还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若决定不予逮捕,则需要及时调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二、检察院刑事拘留要什么手续
在执行刑拘之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手续规定:
首先,需要填写一份名为《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文件,详尽阐述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资料与采取拘留措施的理由,同时将其呈报给公安机关的高层负责人进行审批、核准,然后由该负责人签署发出拘留证的指令。
其次,根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规定,应向被拘留者展示这份拘留证书,并以正式的口吻宣读对其执行拘留的命令。
再次,需责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亲笔签名或者加盖印章,以示确认其接受拘留之事实及其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有权予以拘留:
1、罪犯在罪行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跑或正在逃脱的情况;
2、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行为嫌疑。
在完成拘留决定之后,人民检察院须向同级别公安机关递交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情摘要与犯罪嫌疑人个人资料等信息,以便于公安机关得以尽速执行。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还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工作。
拘留行为一旦实施完毕,应立即将被拘留人士转送到看守所进行拘禁,且期限不得超出24个小时的法定限制。
然而,若发现拘留的对象不应承受此待遇,则必须尽快释放;
如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也会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对于确需逮捕的被拘留犯罪嫌疑人,还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若决定不予逮捕,则需要及时调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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