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在校期间参与实习活动并非正式就业范畴,也就意味着与用人单位之间尚未正式建立起劳动关系。
而试用期则被视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阶段,因此,实习协议中并不包含试用期这个重要环节。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实习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实习协议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实习并非属于实际工作范畴,而是学校对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一项引导和要求。不能将其视为纯粹的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因为现行劳动法律并未针对实习协议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无法援引相关法规来维护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实习协议便不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从而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未能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其行为便构成了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在协议中设定了试用期条款,也应当在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效期内进行。相反,那些实习协议往往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显得不伦不类且缺乏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在校期间参与实习活动并非正式就业范畴,也就意味着与用人单位之间尚未正式建立起劳动关系。
而试用期则被视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阶段,因此,实习协议中并不包含试用期这个重要环节。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