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产证上仅署有一方姓名的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具体分析。
首先,若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或之后,由夫妻中某一方以自身的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将之注册为个人名下财产时,该房屋则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当夫妻结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即使是登记于其中一方名下的,也应视为共同财产。
此外,依据法规规定,如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无论注册在其子女个人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该被判定为父母对其子女的单独赠予,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婚后男女双方父母基于全额付款的条件共同为子女购置房产的情形,如果产权落在一方名下的话,按照出资比例按份额共有;
而倘若产权同时记在双方名下却未作任何关于份额的特殊约定,则一律视为共同拥有。
最后,对于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房产落户在该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的情况。
依据法律规定,这类房产的所有权应完全归属在支付首付的那一方,但对于已偿还的贷款部分,仍需要进行详细的财产分割过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产证只写男方的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房产证书所列明的仅为单方面姓名时,其是否属于共同财富,需依据特定情况加以判断。具体场景如下:
首先,当夫妻双方于婚前/婚后,有任一方以自我独立财产购入房屋并将其记录在自身名下时,此类房产便属该方之个人资产。
其次,若夫妇二人于婚后付出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无论此种情况下房产记在何方名下,皆属于共同财富。
再者,婚后如有一方家长提供购房资金,且房屋记载在其子女名下,则可被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予,并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另外一个方面,婚后倘若各方家长共同提供资金,全额支付房款且仅记载其中一方名义之下的情况,按照出资数额之比例计算,属于按份共有;若房屋同时记载在彼此二人名下,但未明确划分各自份额,则视为共同共有。
最后来说,假如结婚前由某一方先期支付首付款项,房屋产权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款,那么房产所有权仍然归属登记方,但是关于还款部分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妥善分配。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针对房产证上仅署有一方姓名的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具体分析。
首先,若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或之后,由夫妻中某一方以自身的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将之注册为个人名下财产时,该房屋则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当夫妻结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即使是登记于其中一方名下的,也应视为共同财产。
此外,依据法规规定,如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无论注册在其子女个人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该被判定为父母对其子女的单独赠予,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婚后男女双方父母基于全额付款的条件共同为子女购置房产的情形,如果产权落在一方名下的话,按照出资比例按份额共有;
而倘若产权同时记在双方名下却未作任何关于份额的特殊约定,则一律视为共同拥有。
最后,对于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房产落户在该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的情况。
依据法律规定,这类房产的所有权应完全归属在支付首付的那一方,但对于已偿还的贷款部分,仍需要进行详细的财产分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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