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房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通常而言,关于房屋的分割问题,通常会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
如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法庭则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哪一方是该处房产的实际使用人。
当涉及到夫妻中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得房产并采取按揭方式进行贷款支付的情况时,如果在结婚前已经办好了只属其中一方所有的房产证书且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话,则这部分房产将被认定属于这位拥有者的个人财产,并且不作为婚姻破裂时财产分割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房贷的房产离婚法院怎么判
针对涉及房贷问题的房地产在离婚过程中的法律判定条件,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假设此类房地产为夫妇双方共同所有,依据常规做法,应首先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以确定其分配比例。若未能达成共识,人民法院便会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相关条款,立足于具体财产状况,兼顾照顾子女、保护妇女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做出最终裁决。对于涉及房贷的房地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充分考虑房贷余额、夫妇双方的经济实力、对子女抚养权的潜在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经过全面评估后,再决定房地产的归属权以及剩余贷款的承担方式。举例来说,倘若某一方获得了房地产的所有权,那么他/她很可能需要承担剩余的房贷责任,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或者折价款项。若是共同债务,亦有可能按照夫妇双方的经济能力和责任大小进行合理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通常而言,关于房屋的分割问题,通常会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
如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法庭则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哪一方是该处房产的实际使用人。
待相关产权手续齐全之后,便可以进入下一步——诉讼阶段。
当涉及到夫妻中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得房产并采取按揭方式进行贷款支付的情况时,如果在结婚前已经办好了只属其中一方所有的房产证书且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话,则这部分房产将被认定属于这位拥有者的个人财产,并且不作为婚姻破裂时财产分割的对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