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认定书是否需要双方到场
在处理交通意外事件时,公安机关无需强制要求涉事各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参加确认,只需由负责案件办理的警务人员签字或盖章加以认证,随后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用于理顺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事务的专用公章。
这样,交通事故认定书便具备了合法有效的法律效益。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检测、调查及相关的检验与司法鉴定等科学证据,迅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使其成为处理相关交通事故的关键性法律凭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私了技巧有哪些
1.调解意向的提出与倡议。
2.关于调解的时间及地点选择问题:通常情况下,相对于加害方而言,愈早启动调解程序则益处颇多,然而若过早地提出调解要求,往往难以得到受害方的积极回应。
同时,为了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调解地点应避免选择至其中某一方当事人家中或是由该方当事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场所进行,因为在此类特定环境中实施的调解活动将缺乏平衡和谐的商讨余地和有序的谈判条件。
3.明确谈判小组的成员构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处理交通意外事件时,公安机关无需强制要求涉事各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参加确认,只需由负责案件办理的警务人员签字或盖章加以认证,随后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用于理顺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事务的专用公章。
这样,交通事故认定书便具备了合法有效的法律效益。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检测、调查及相关的检验与司法鉴定等科学证据,迅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使其成为处理相关交通事故的关键性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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