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离婚后孩子归属权问题,须依据实际状况决定究竟由哪一方抚养更适宜。
相关详情如下所述:
1.对于未满二岁的子女而言,通常被认定由母亲抚养更为妥当。
但若母亲出现以下任一状况,父亲则有权获得抚养权:
(1)存在长期或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宜共同生活的毛病;
(2)虽有抚养之责却未能尽职造成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共居;
(3)属于其他具体缘由导致子女确实难以与母亲共同生活。
2.如果父母得以就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监护事宜达成共识,不损害子女健康成长,可获批准照此执行。
3.对于两周岁至未成年的子女,父母皆有权主张共居权,同时,其中一方如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将优先考虑获得监护权: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因某种缘故失去生育能力者;
(2)子女长久以来跟随己方生活,突然变更居住环境可能对心理健康产生重大影响者;
(3)无其他兄弟姐妹,对方则已拥有多个子女者;
(4)子女始终跟随己方生活,有益于成长发展,然而对方却患有长期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心理健康的情况,实属不宜与子女同住者。
4.假如父母在养育孩子的物质条件及精神关爱方面大致相当,都欲争夺孩子的养育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个人需求。
5.如父母在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均应郑重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与想法。
6.当保护子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之时,父母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这样的约定,在法律层面上是允许的,亦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关于夫妻离异之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如下一般性的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若财产为夫妻共有产物,那么一般的法律处理方式均倾向于平均分配,但是对于那些个人专属物品或者特殊用途的财产,一般会将其归入个人名下的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在针对那些不适宜分割的夫妻共用住宅或者其他共同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依据双方家庭住房条件,兼顾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将此部分房产视为一份整体,并在此基础之上分给其中一方单独享有,而获得这份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其配偶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金额作为财产补偿。
第三,若是存在夫妻分居两地,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些财宝都将归属各自管理使用的一方,无需互相分割。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当夫妻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所持有的财富距离相当悬殊时,多出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以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使得双方的收入平衡。
至于那些在结婚前便属于个人的财物,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了自然的损坏、消耗、毁灭,此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赔偿的请求,这种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夫妇离婚后孩子归属权问题,须依据实际状况决定究竟由哪一方抚养更适宜。
相关详情如下所述:
1.对于未满二岁的子女而言,通常被认定由母亲抚养更为妥当。
但若母亲出现以下任一状况,父亲则有权获得抚养权:
(1)存在长期或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宜共同生活的毛病;
(2)虽有抚养之责却未能尽职造成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共居;
(3)属于其他具体缘由导致子女确实难以与母亲共同生活。
2.如果父母得以就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监护事宜达成共识,不损害子女健康成长,可获批准照此执行。
3.对于两周岁至未成年的子女,父母皆有权主张共居权,同时,其中一方如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将优先考虑获得监护权: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因某种缘故失去生育能力者;
(2)子女长久以来跟随己方生活,突然变更居住环境可能对心理健康产生重大影响者;
(3)无其他兄弟姐妹,对方则已拥有多个子女者;
(4)子女始终跟随己方生活,有益于成长发展,然而对方却患有长期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心理健康的情况,实属不宜与子女同住者。
4.假如父母在养育孩子的物质条件及精神关爱方面大致相当,都欲争夺孩子的养育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个人需求。
5.如父母在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均应郑重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与想法。
6.当保护子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之时,父母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这样的约定,在法律层面上是允许的,亦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