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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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期间,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并贷款购置房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产处置需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介入。房产判给产权登记者,贷款为个人债务。共同还款及经济价值补偿遵循民法典原则。夫妻共有房产,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可能批准竞价、委托评估并补偿、或公开拍卖房产后平分拍卖款。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应如何处理

一、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应如何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双方之一在结婚前就签署了一份关于房地产交易的契约合同,其支付首付所用的资金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并透过银行办理住房抵押从而获得贷款。

随后,他们利用共同的婚内资产来偿还这笔贷款。

而当离婚时候,这种情况下的房地产则需要得到双方充分讨论后再行处置。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无法达成既定的协议,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对此房地产进行裁决,将其判给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尚未偿清的贷款也会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离婚时,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价值,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若涉及到夫妻共享的房地产财产,首先应该由双方进行商议,若协商失败,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法院通常会按照以下几种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如双方都坚称对该房屋拥有全部或部分权益且愿意竞价购买该房产,此时应当予以批准;

(2)倘若其中一方主张拥有全部或者部分的房屋所有权,法院便可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当前市场房价进行评估,获取房产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供相适应的经济补偿;

(3)如果双方均未提出拥有产权,法院可以通过公开拍卖这处房产,然后对拍卖所得的资金进行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

关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添加女方姓名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问题,其实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物权方面有着明确的定义和规定,想要确认某件物品或资产究竟归属于谁,必须依据"不动产权证"上所记录内容为准。因此,即便情侣在未婚状态下,男方独自出资购置了房产,然而在婚后将女方姓名添入房屋所有权证书之中时,务必要意识到此时该房产已视为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若未来两人不幸走向离婚之路,女方同样享有分享此套房产权益的权利。但请注意,并非所有情况均与上述论断相符。举例来说,如果房产购置款完全出自男方个人储蓄积累,或是由其父母资助购买,且在首次登记所有权期间仅为男方独享者姓名,那么当他们步入婚姻殿堂后再在房产权属证书上加入女方姓名,在法律层面而言,这极有可能被理解为男方对女友的赠与行为。在此种状况下,倘若两人最终走向决裂,女方恐怕无法从该套房产中瓜分到任何利益,除非双方此前曾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女方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她曾经独自承担了该套房产的置购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双方之一在结婚前就签署了一份关于房地产交易的契约合同,其支付首付所用的资金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并透过银行办理住房抵押从而获得贷款。

随后,他们利用共同的婚内资产来偿还这笔贷款。

而当离婚时候,这种情况下的房地产则需要得到双方充分讨论后再行处置。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无法达成既定的协议,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对此房地产进行裁决,将其判给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尚未偿清的贷款也会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离婚时,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价值,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若涉及到夫妻共享的房地产财产,首先应该由双方进行商议,若协商失败,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法院通常会按照以下几种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如双方都坚称对该房屋拥有全部或部分权益且愿意竞价购买该房产,此时应当予以批准;

(2)倘若其中一方主张拥有全部或者部分的房屋所有权,法院便可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当前市场房价进行评估,获取房产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供相适应的经济补偿;

(3)如果双方均未提出拥有产权,法院可以通过公开拍卖这处房产,然后对拍卖所得的资金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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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来婚前小李父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2003年小李认识小王后很快两人就领了结婚证,小李、小王为了卖个高价就共同把这套房产装修了一下,以98万元价格出手将旧房卖掉。同年,小李、小王以92万元又在南京某区重新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婚后,小李和小王因生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分居。2010年12月,小李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南京某区人民离婚。
小李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王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分割。
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审理认为】
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是小李与小王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小李、小王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产仍然是小李个人财产。从小李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看出,南京某区的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李将其个人房产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92万元购买了南京某区的房产,小王也承认。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诉争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夫妻婚后购房款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现“贬值”一半的不公平现象,也及其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本案原告小李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其出售并重新购置了现有房产,购房款的来源清楚,可视为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延续,房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小王虽然在旧房装修时有所投入,但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因此小李应对小王所花费的装修款在离婚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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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来婚前小李父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2003年小李认识小王后很快两人就领了结婚证,小李、小王为了卖个高价就共同把这套房产装修了一下,以98万元价格出手将旧房卖掉。同年,小李、小王以92万元又在南京某区重新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婚后,小李和小王因生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分居。2010年12月,小李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南京某区人民离婚。
小李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王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分割。
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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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是小李与小王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小李、小王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产仍然是小李个人财产。从小李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看出,南京某区的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李将其个人房产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92万元购买了南京某区的房产,小王也承认。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诉争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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