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违规放贷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银行不尽职研究审查借款人的资质条件便进行贷款发放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涉及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问题。
违法发放贷款罪,即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担任一定职位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关于贷款审批有关事宜时,违反了这一国家规定,进而导致发放款项数额庞大且带来了相当程度的损害性后果。
首先,当贷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时,或是违法发放贷款所致直接财产损失数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依法应当被判处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者,倘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将可能会被判处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罚款不低于二万元以上且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后者处罚力度更大。
另外,若有违反国家规定,向具有特定关系一方贷款的情况发生,则应按照前面提及的标准加重处罚。
而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商业银行关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士:
第一种,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以及第二种,上述人员曾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方面的代表人物。
最后,对单位犯有本罪的,应处以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层成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应接受相应的惩罚,这一点与个人犯罪的责罚方式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银行违规放贷担保人还需承担责任吗
倘若银行有违反规定提供信贷服务的行为,且在此期间,作为担保人,在明明已知晓这一非法状况时依旧参与其中,那么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担保义务。
然而若是在这种情况下,主合意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勾结,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保证人供应的担保,亦或是主合意方债权人采用了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使得保证人在受到压迫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合同,那么在以上这些情况中,担保人均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银行不尽职研究审查借款人的资质条件便进行贷款发放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涉及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问题。
违法发放贷款罪,即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担任一定职位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关于贷款审批有关事宜时,违反了这一国家规定,进而导致发放款项数额庞大且带来了相当程度的损害性后果。
对于该类犯罪行为的量刑,具体标准如下:
首先,当贷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时,或是违法发放贷款所致直接财产损失数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依法应当被判处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者,倘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将可能会被判处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罚款不低于二万元以上且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后者处罚力度更大。
另外,若有违反国家规定,向具有特定关系一方贷款的情况发生,则应按照前面提及的标准加重处罚。
而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商业银行关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士:
第一种,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以及第二种,上述人员曾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方面的代表人物。
最后,对单位犯有本罪的,应处以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层成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应接受相应的惩罚,这一点与个人犯罪的责罚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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