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首付款,才会去银行申请贷款,在获得了银行的贷款之后,才能办理收房等等。但要是此时银行不放贷谁承担责任呢?律图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银行不放贷谁承担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对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与银行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及损失赔偿。
2、非因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这一规定为非因自身原因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的购房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依据。
为了避免因按揭不成产生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从以下三点入手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1、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购房者在听取开发商意见的同时,尽量向贷款银行进行详细的咨询,了解贷款审批的条件及要求,对于自身还款能力及贷款能否获批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2、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按揭不成时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即在合同中约定,如因银行不予办理按揭手续致买受人无法取得贷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银行通过贷款申请并与购房者签订了《贷款协议》,对放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按时放款,则购房者有权依据《贷款协议》要求银行按时房款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出售方和购买方之间的,银行贷款只是购买方的一种付款方式。现实中,购房者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不是一定就会获得贷款,而一般银行不放贷的,也是因为申请者的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中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