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去世会影响借条的有效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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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即使债权人去世,其生前签订的借据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关系不受影响。债权被视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从而转化为新债权。无论债务人身份如何变化,均有义务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责任。
债权人去世会影响借条的有效性吗

一、债权人去世会影响借条的有效性吗

即便债权人已经离世,其此前签署借据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无论是债权人抑或是债务人不幸身亡,均无法改变这一事实,意味着借贷关系仍旧有力的保证

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可视为其合法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无疑将使得债权人的后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如此一来,债务人便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承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债权人去世配偶怎样追讨债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遗产乃指自然人离世之时遗留下的属于个人所有且合法的财产,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者该项财产的性质决定了无法被继承。当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应当依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若债权人不幸离世,其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自然享有对债权人遗产的相应继承权。如果债权人预先立下遗嘱,那么配偶就需要依据遗嘱的内容来确定应该如何继承此部分遗产。倘若债权人并未留下遗嘱,那么配偶便需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债权人的遗产。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配偶可以利用继承所得的债权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若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配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总而言之,在债权人离世之后,其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理所当然地拥有对债权人遗产的继承权,并且可以利用继承所得的债权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即便债权人已经离世,其此前签署借据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无论是债权人抑或是债务人不幸身亡,均无法改变这一事实,意味着借贷关系仍旧有力的保证。

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可视为其合法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无疑将使得债权人的后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如此一来,债务人便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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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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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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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可使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从而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您好,如减少债务本金,减记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而是由于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的裁决,分担了企业的部分经济负担,1。

3)债务转为资本的,企业应奖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将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将来应付金额、可使企业的负债减少。3,企业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所以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应征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5、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使企业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这个过程只是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并没有实际新增企业资产,而新资产的注入恰恰是面临财务困境的企业所迫切需要的。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可通过修改有关债务条件来实现,提高资产利用率、减少债务利息等、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由此可见,由于债务重组过程中,企业不确认重组收益,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债是企业的未来经济负担,负债本金和利息的减少就是减轻了企业未来的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企业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2: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能够减轻企业的未来财务负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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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权的性质。一般认为,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权通常称为自然债务,其是相对与法律债务而存在的债务。债作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依是否能够请求法律强制力之保护,分为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该分类体现了债与责任分离的理论。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律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之所以区别于法律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在学理界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即自然之债失去了强制执行力。
  
二、连带之债之连带性及涉他性。债之连带性,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各债权人得请求为全部之给付或各债务人负有全部给付义务之义务,惟因一次之全部给付,而其债之全部关系归于消灭之债权债务关系。连带之债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或者连带债权人之间的连带性。连带之债的涉他性指对于任一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所生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判断涉他性标准为共同目的之达成,即在消灭债务。连带之债采各债权或者各债务间对外具有连带性,对内具有分担性的制度设计。故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特性。
  
三、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其是一种实体权利,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对义务人享有的权利的处分,故放弃权利的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
2、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该意思表示应向相对方为之,但由于该行为同时为单方处分行为,故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无需权利人同意。
3、由于放弃权利需有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义务人知道诉讼时效完成、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要件。如果义务人不知道诉讼时效完成、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则不能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4、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方式。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视为未届满,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给付不能成立,义务人负有的债务从自然债务转为完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义务人与权利人约定了新的还款期限而其未依约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债务法律关系中,一事项之所以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具有涉他性,其前提是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均为完全债务。尽管法律规定连带债务具有连带性是基于保护债权的目的,但连带性只有在完全债权情形下才对连带债务人有约束力。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之时,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并未损害到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并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债权已成为非完全债权,不具有法院保护的强制力。连带之债虽由连带之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诉讼时效抗辩权为一种实体权利,该权利的放弃,应由义务人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或者约定的默示方式予以放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放弃而重新苛以连带债务。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除非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应具有涉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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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去世借条有效吗
出借人去世借条有效。债务人的死亡并不能导致债务的消灭,虽然出借人已死亡,但那个借条还有效,出借人的继承人可以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如果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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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婚姻期间所欠债务的处理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要分析为结婚前所欠债务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分别处理: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如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也就是说,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离婚后对债权人的影响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判决,对债权人的影响夫妻离婚后如何面对以前的债权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这是由于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债权转让对内债权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一、禁止让与的债权有哪些禁止让与的债权包括: (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c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 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单独存在可转让; (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 (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二、债权转让后对内会产生什么效力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即债权转让的效力。通常认为,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外效力发生在当事人、债务人及 第三人之间。 第一,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第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但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第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同时告之债务之履行期、履行地、债权成立之证人、关于债权之书信、电报、保险、完税证、商业账簿之记载、债权抗辩及再抗辩权等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第四,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通常称为。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若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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