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需要关注房屋产权是否已明确登记为您个人所有。
具体来说:
1.若房产证上成功添加署名为您的姓名,那么该处房产即视为你们双方共有之物;
2.反之,如果您未能在此类证件上获取名字,尽管其并未被划归为共同财产范畴,然而,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贷款偿还费用,您仍有权向配偶提出相应赔偿请求;
3.倘若房屋已经售出或者因拆迁而获得新的购置利益,那么这便会带来两种不同的结果:
(i)当房屋出售之时,仅有一人的名字在房产证上,通常情况下,此笔出售收益亦将仍然属于此人的私人财物,进而利用这笔资金购置的第二套房产自然仍旧归属那位唯一的名字登记者所有。
然而,如果有相关证据清楚地表明,购房过程中您的配偶同样做出过贡献,那么出售房产所获的收入,应由你们双方根据购买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购房款项已然全数支付清偿,因此我们无需考虑到贷款偿还问题;
(ii)另一方面,倘若房产证上已有两人的名字同时出现,则说明此房产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那么使用出售或拆迁有意得来的资金购买的第二套房地产也将同样归属为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算婚前财产吗
在婚姻缔结之前便已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添附了配偶的姓名作为房产共有人,则可以界定为夫妻双方对先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调整与约定。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将参与到财产的划分过程之中。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或曰从两人完婚之后直至任何一方逝世或是离婚协议签署之前的这段时间所获得的所有财富。在此期间内,夫妇间的任何收益,除了事先达成共识的除外,皆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比如,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本质上属于他单独所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他选择在婚后在房产证上增添配偶的姓名,这在法律层面上被解释为丈夫向妻子的赠予行为。否则的话,是不可能随意在房产证上增加任何人的姓名的。此时,这栋房产就会变成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换句话说,假设在婚后某一方主动地将另一方的名字挂在房产的所属权之上,那么从赠与角度来看,妻子自然有权分享房产的支配权。在婚前购买但在婚后加注配偶姓名的房产中,无论是有贷款、抵押还是已经还清贷款的房产,都可以随时进行添加名字的操作。但是对于那些尚未偿清贷款的房产来说,是无法履行过户手续从而添加彼此姓名的,必须待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方能增设名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先,您需要关注房屋产权是否已明确登记为您个人所有。
具体来说:
1.若房产证上成功添加署名为您的姓名,那么该处房产即视为你们双方共有之物;
2.反之,如果您未能在此类证件上获取名字,尽管其并未被划归为共同财产范畴,然而,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贷款偿还费用,您仍有权向配偶提出相应赔偿请求;
3.倘若房屋已经售出或者因拆迁而获得新的购置利益,那么这便会带来两种不同的结果:
(i)当房屋出售之时,仅有一人的名字在房产证上,通常情况下,此笔出售收益亦将仍然属于此人的私人财物,进而利用这笔资金购置的第二套房产自然仍旧归属那位唯一的名字登记者所有。
然而,如果有相关证据清楚地表明,购房过程中您的配偶同样做出过贡献,那么出售房产所获的收入,应由你们双方根据购买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购房款项已然全数支付清偿,因此我们无需考虑到贷款偿还问题;
(ii)另一方面,倘若房产证上已有两人的名字同时出现,则说明此房产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那么使用出售或拆迁有意得来的资金购买的第二套房地产也将同样归属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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