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债务,新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相关法令条文,特区婚姻家庭法律确认并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应归为夫妻之中任何一方的单独责任范围之内:
首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经过法律手段规定由某一方担负的债务;
其次是在婚姻生活中,夫或妻方面为实现共同生活所承受的债务,却通过协议形式决定由另一方负责偿还,那么这部分债务也可识别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事先通知债权人或是在债权人不认可该协议的情况下,这样的约定可能对债权人并不起到保护作用。
第三种情况涉及到夫妻中的一方向某机构借贷用于非日常生活开销,比如参与赌博、吸食毒品、饮酒过度等行为产生的债务,这些都应该被视为个人不当用途,不应由配偶共同承担。
最后,当夫妻中的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筹措资金拓展生产或经营业务时,如果其取得的收益并未直接用到家庭生活中,那这部分债务也应当被定义为这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债务被追讨怎么办
若夫妇中有一方所负债务遭受追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首先须明确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位配偶便理应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然而,如若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在原则上则不应划归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因此,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处理债务追偿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依据相关法令条文,特区婚姻家庭法律确认并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应归为夫妻之中任何一方的单独责任范围之内:
首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经过法律手段规定由某一方担负的债务;
其次是在婚姻生活中,夫或妻方面为实现共同生活所承受的债务,却通过协议形式决定由另一方负责偿还,那么这部分债务也可识别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事先通知债权人或是在债权人不认可该协议的情况下,这样的约定可能对债权人并不起到保护作用。
第三种情况涉及到夫妻中的一方向某机构借贷用于非日常生活开销,比如参与赌博、吸食毒品、饮酒过度等行为产生的债务,这些都应该被视为个人不当用途,不应由配偶共同承担。
最后,当夫妻中的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筹措资金拓展生产或经营业务时,如果其取得的收益并未直接用到家庭生活中,那这部分债务也应当被定义为这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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