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最长和最短时限分别是多少
拘留行为主要分为三类:
1.对于行政拘留而言,最短时间为一天,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十五天;
若存在合并处罚的情形,则总计天数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
2.而针对刑事拘留方面,最短时间同样是一天,但其最长时限可以达到37天之久。
3.至于司法拘留,这种类型的拘留最短为一天,最高期限则设定为十五天。
在此期间,法院会将被拘留人员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看押管理,如有异议者可向作出拘留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拘留期内,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拘留或者待拘留期限届满后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行为主要分为三类:
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
1.对于行政拘留而言,最短时间为一天,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十五天;
若存在合并处罚的情形,则总计天数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
2.而针对刑事拘留方面,最短时间同样是一天,但其最长时限可以达到37天之久。
3.至于司法拘留,这种类型的拘留最短为一天,最高期限则设定为十五天。
在此期间,法院会将被拘留人员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看押管理,如有异议者可向作出拘留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拘留期内,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拘留或者待拘留期限届满后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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