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期间家人能否进行探视
1.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士在看守所内受到拘留期间,仅有辩护律师可以与其见面交流。
亲属与好友均无法会见嫌疑人。
2.如果辩护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文书以及委托书,或是具备法律援助公函,来向看守所申请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必须立即作出妥善安排以便进行会见,最晚时限不应超过48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期间家属探视需要哪些手续
为了满足家属在拘留期间对被拘留者进行探视所需的相关手续要求,家属应当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前往拘留所在的探视区域,与被拘留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倘若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内有升学考试的需求,或者面临子女诞生、近亲属病重或离世等特殊情况时,他们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请假离开拘禁场所。在此过程中,相应的拘留决定机关将会在规定时间内讨论并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相关请求的决策。具体而言,具备以下几种情形的被监管人员家属皆有资格提出探视申请:
(1)在看守所内已经拥有生效判决且执行通知书业已送达到案的罪犯;
(2)涉嫌吸食毒品而被关押在戒毒所、拘留所以及其他类似机构中的受监禁人员。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1.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士在看守所内受到拘留期间,仅有辩护律师可以与其见面交流。
亲属与好友均无法会见嫌疑人。
2.如果辩护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文书以及委托书,或是具备法律援助公函,来向看守所申请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必须立即作出妥善安排以便进行会见,最晚时限不应超过48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