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掌握了证据表明有必要将被拘留者予以逮捕时,该拘留期内必须在三日内向享有司法审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请求审议和批准。但是,如遇特殊情形,可对这一请求予以适当延长,即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若涉及到流窜犯、多次犯罪以及结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则其拘留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关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拘留期限,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超出以上法律所规定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涉嫌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其法定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的情况下,该案的追诉时效即达到了十年之久;而倘若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定最高刑罚超过了七年有期徒刑的范畴,那么此种情况之下的追诉时效也相应地延长至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掌握了证据表明有必要将被拘留者予以逮捕时,该拘留期内必须在三日内向享有司法审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请求审议和批准。但是,如遇特殊情形,可对这一请求予以适当延长,即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若涉及到流窜犯、多次犯罪以及结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则其拘留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关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拘留期限,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超出以上法律所规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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