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出现重叠交错,即所谓的“竞合”现象时,这主要是由于义务人实施的违约行为同时满足了违约以及侵权两个构成要素所致。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受到损害的那一方可在上述两类请求权中自由挑选其中之一进行主张,这就意味着受害方只能追求单一的救济途径,若已选择并取得胜利的那个权利被实现后,另一个原本存在的请求权会随之自动失效。
然而,若受害者曾为一种权利提出申请却未能成功,那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另一类请求权可能没有因为诉讼时效的缘故而失去成诉资格,但受害方仍然能对此寻求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怎么处理
首先是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虽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是当事人依然有权选择向相关部门提起仲裁或诉讼;
其次是调解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由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实施。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那么争议双方必须全然遵守,虽然该协议同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最后是仲裁途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争议仲裁行为由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结果具备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出现重叠交错,即所谓的“竞合”现象时,这主要是由于义务人实施的违约行为同时满足了违约以及侵权两个构成要素所致。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受到损害的那一方可在上述两类请求权中自由挑选其中之一进行主张,这就意味着受害方只能追求单一的救济途径,若已选择并取得胜利的那个权利被实现后,另一个原本存在的请求权会随之自动失效。
然而,若受害者曾为一种权利提出申请却未能成功,那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另一类请求权可能没有因为诉讼时效的缘故而失去成诉资格,但受害方仍然能对此寻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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