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要到哪里办理
解除取保候审事宜应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办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鉴于取保候审系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故解除该项措施亦应由原决定机构负责执行。此外,公安机关在释放已逮捕人员或变更逮捕措施时,必须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解除取保候审哪里开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该项刑事强制措施已不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他们无需再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依法予以退还;而对于那些提供了保证人的案件,保证人也将被解除其保证义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是指相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暂时不予羁押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取保候审事宜应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办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鉴于取保候审系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故解除该项措施亦应由原决定机构负责执行。此外,公安机关在释放已逮捕人员或变更逮捕措施时,必须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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