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几个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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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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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的核心要素包括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罪名适用于盗窃金额达标或涉及多次、入室、持械、扒窃等特定情形。简言之,盗窃罪的成立需满足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双重条件。
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几个

一、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几个

关于盗窃罪这一犯罪类型,我们需要关注其主体构成要件当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非法占有意图以及故意行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只要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诸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扒窃等特定情况,都将被视为构成了盗窃罪。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至少应当包含对于盗窃行为的故意以及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包括什么

(一)主体要素:本罪的主体范围广泛,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主观构成: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明显的故意心态,并且其犯罪意图主要指向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

(三)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拥有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客观事实: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进行盗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盗窃罪这一犯罪类型,我们需要关注其主体构成要件当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非法占有意图以及故意行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只要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诸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扒窃等特定情况,都将被视为构成了盗窃罪。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至少应当包含对于盗窃行为的故意以及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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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几个
根据中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的核心要素包括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罪名适用于盗窃金额达标或涉及多次、入室、持械、扒窃等特定情形。简言之,盗窃罪的成立需满足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双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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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的主观意图,一个人是否有主观意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他人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埋藏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一般不构成犯罪、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处分的财物。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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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几个
根据中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的核心要素包括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罪名适用于盗窃金额达标或涉及多次、入室、持械、扒窃等特定情形。简言之,盗窃罪的成立需满足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双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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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盗窃的主观意图,另一个人是否负主观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他人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埋藏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一般不构成犯罪、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处分的财物。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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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行为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7)对于利用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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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认定有几种
在对盗窃犯罪进行定性分析时,主要看两点。一是动机,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就是说知道不是自己的东西,还想占为己有。二是心态,得有明确的故意,就是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别人的财物被非法侵占,还主动去做,积极促成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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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国是怎样规定盗窃罪的主观故意的?希望知道的律师们帮我解答一下,先谢谢了!
[律师回复] 盗窃罪的主观罪过表现形式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盗窃。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者在构成因素上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区别。相同点是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意志,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一种放任意志而非希望意志,盗窃罪从认识因素上讲是“明知”。这种“明知”一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公私财物具有经济价值,二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对象在他人控制之下,三是必须明知其盗窃对象的价值在较大以上。从意志因素上看,盗窃罪的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并且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决意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以追求非法获利这一犯罪目的为前提的。这一点,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上可以看出,行为人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关于“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盗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愿让人知道,不想让人知道,意欲避开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发现,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将其财物据为己有。这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决意或选择的直接故意。再者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排斥间接故意的存在,是因为盗窃罪中存在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能同时存在于罪过表现形式的故意犯罪中,而且是直接故意中。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盗窃犯希望通过实施盗窃行为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结果。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犯罪动机很多,有的是图财,有的是追求享乐,有的是生活困难,有的是主动模仿,有的是报复等等。无论犯罪动机怎样,都不影响盗
窃罪的成立。
因此,盗窃罪的主观罪过表现形式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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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观故意是否构成盗窃罪
没有主观的故意是不构成盗窃罪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依旧不知道无主观故意是否构成盗窃罪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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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没有盗窃的主观意图另一个人负什么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他人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埋藏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一般不构成犯罪、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处分的财物。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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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主观价值认定有几种
盗窃罪的确立需满足四要素:侵害国家及个人财产所有权,实施盗取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社会公众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行为人对盗窃有直接故意。根据法律,盗窃罪将视情节轻重被判处不同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及没收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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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意图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他人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埋藏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一般不构成犯罪、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处分的财物。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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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主动返还,盗窃财物返还是否构成轻罪
[律师回复] 亲属盗窃罪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盗窃财物主动返还会被从轻处罚吗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犯罪处。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⒉全部退赃、退赔的;⒊主动投案的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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