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要一个月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司法部门对已被拘留者若认为有必要予以逮捕,应在其被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该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展一天至四天。
针对那些流窜犯行或屡次实施犯罪行为以及组成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这一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批准书后的七天内,必须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刑事拘留的时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要有什么条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具体条件包含如下几点:
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后试图通过自杀或逃离现场,甚至试图在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下;
其次,如果行为人拒绝透露其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从而使得其身份无法确定的状态下;
再次是行为人在预备实施犯罪之时,或是正在进行犯罪过程中,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情况下;
最后,当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明确指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也可以作为刑事拘留的依据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司法部门对已被拘留者若认为有必要予以逮捕,应在其被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该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展一天至四天。
针对那些流窜犯行或屡次实施犯罪行为以及组成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这一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批准书后的七天内,必须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刑事拘留的时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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