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的明确界定,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非以机动车实际行驶距离作为唯一标准,而是应当主要考虑到车辆在道路上的驾驶行为本身及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
因此,即使机动车只是进行了短暂的行驶,如果其驾驶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严重超载或者超速行驶等等,那么都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即便是短距离的行驶,同样存在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的明确界定,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非以机动车实际行驶距离作为唯一标准,而是应当主要考虑到车辆在道路上的驾驶行为本身及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
因此,即使机动车只是进行了短暂的行驶,如果其驾驶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严重超载或者超速行驶等等,那么都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即便是短距离的行驶,同样存在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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