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如何去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合法代理人均可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倘若他们期望将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转变为其他形式的限制自由,例如监视居住或是拘留,那么他们便可以向设有此类权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当这些机关接到申请时,他们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即三日内做出决定。
无论决定如何,倘若不接受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应该立即通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并详细解释为何不能同意该请求的原因。
因此,若想将取保候审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申请人需向上述机关递交正式的申请,同时按照相关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及信息。
经过对申请的严格审核之后,相关机构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强制措施。
若申请遭到拒绝,申请人有权了解拒绝的具体原因,并且还可以进一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如何退款
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款程序详细如下所示:
首先,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期满之际,负责作出该项决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当事人发出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随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前去领取这份通知书。
最后,他们需要携带此份通知书前往之前交纳保证金额度的银行取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合法代理人均可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倘若他们期望将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转变为其他形式的限制自由,例如监视居住或是拘留,那么他们便可以向设有此类权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当这些机关接到申请时,他们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即三日内做出决定。
无论决定如何,倘若不接受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应该立即通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并详细解释为何不能同意该请求的原因。
因此,若想将取保候审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申请人需向上述机关递交正式的申请,同时按照相关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及信息。
经过对申请的严格审核之后,相关机构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强制措施。
若申请遭到拒绝,申请人有权了解拒绝的具体原因,并且还可以进一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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