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人能否变更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六条的明文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一方有权请求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作为保证措施。
尽管此项法规并未明确确保保证人是否可以进行更换,然而参照保证人制度合乎逻辑的一般性原则,保证人理应具备稳定与可信赖的特质,才能确保被保证人严格遵守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若原来的保证人因某种原因而无法再继续承担起保证责任,或者出现了其他可能影响到保证效力的状况,那么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有可能会批准对保证人进行更换。
因此,尽管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可以进行更换,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保证人确实是可以进行更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谁决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立,主要依据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其最低起算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同时,这笔保证金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切实遵循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条款后,才能够如数退还。只有如此,这笔债务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六条的明文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一方有权请求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作为保证措施。
尽管此项法规并未明确确保保证人是否可以进行更换,然而参照保证人制度合乎逻辑的一般性原则,保证人理应具备稳定与可信赖的特质,才能确保被保证人严格遵守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若原来的保证人因某种原因而无法再继续承担起保证责任,或者出现了其他可能影响到保证效力的状况,那么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有可能会批准对保证人进行更换。
因此,尽管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可以进行更换,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保证人确实是可以进行更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