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做出判刑决定之后,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是有机会申请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首先,犯罪分子所面临的判决可能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即使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行请,只要他们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就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威胁性影响;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者、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来说,只要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威胁性影响;
最后,若犯罪分子在羁押期间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判刑后可以取保候审不
被判定为罪犯者,通常无法立即实现取保候审步骤。保释候审作为一种严厉的刑事保障措施,通常适用于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的案件,亦即在审判结果尚未作出之前,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所实施的暂时性的人身自由约束。然而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将会步入执行阶段,此时所适用的则是缓刑、假释等相关制度。然而,若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特殊状况,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等,他们或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保外就医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做出判刑决定之后,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是有机会申请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首先,犯罪分子所面临的判决可能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即使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行请,只要他们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就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威胁性影响;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者、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来说,只要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威胁性影响;
最后,若犯罪分子在羁押期间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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