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换电话去哪里变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之规定,对于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等方面有所更改,须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应负责执行该项措施之机关。
因此,在如需变更您的联络方式时,务必依照法律程序向相关执行机构进行汇报,以避免直接前往公安或其它相关部门进行擅自变更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换单位需要通知吗
关于工作调动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在未获得执行机构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任何变动,他们应在接收到变化后的24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之规定,对于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等方面有所更改,须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应负责执行该项措施之机关。
因此,在如需变更您的联络方式时,务必依照法律程序向相关执行机构进行汇报,以避免直接前往公安或其它相关部门进行擅自变更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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