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套强制措施,其具体实施必然涉及到时间计算问题。
根据我国缔结并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明文规定,在执行相关程序过程中所使用的期限应当以小时、天以及月份进行计算,并且从起始时刻与日期均不包含在所述期限之内。
尽管刑事拘留并非直接等同于羁押期限,然而它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在计算羁押期限时,刑事拘留的时间理应被纳入其中。
若刑事拘留期间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之日;
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而言,其羁押期限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予以延长。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拘留的时间在计算羁押期限时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与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算判刑了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已被拘捕的有罪嫌疑人,其最终的法律裁决和对其的刑罚惩罚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判后才能确定;而单凭治安部门拘押或侦查的嫌疑人身份便断言其即将面临刑罚,显然是不合情理且于法无据的。
同时,针对现行罪犯或具有严重涉嫌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其预备阶段、实施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套强制措施,其具体实施必然涉及到时间计算问题。
根据我国缔结并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明文规定,在执行相关程序过程中所使用的期限应当以小时、天以及月份进行计算,并且从起始时刻与日期均不包含在所述期限之内。
尽管刑事拘留并非直接等同于羁押期限,然而它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在计算羁押期限时,刑事拘留的时间理应被纳入其中。
若刑事拘留期间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之日;
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而言,其羁押期限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予以延长。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拘留的时间在计算羁押期限时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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