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做出释放已被逮捕人员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决定时,必须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这就意味着,若公安机关决定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等替代性措施,即视为变更了逮捕措施,那么应严格遵循此项规定,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尽管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逮捕”措施的变更,然而取保候审同样属于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变更,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公安机关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变更过程中,亦应依照上述规定,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关于是否需要通知家属,该条款并无明文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是否通知家属。
例如,若家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必须通知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则可能会选择将相关信息告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做出释放已被逮捕人员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决定时,必须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这就意味着,若公安机关决定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等替代性措施,即视为变更了逮捕措施,那么应严格遵循此项规定,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尽管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逮捕”措施的变更,然而取保候审同样属于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变更,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公安机关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变更过程中,亦应依照上述规定,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关于是否需要通知家属,该条款并无明文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是否通知家属。
例如,若家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必须通知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则可能会选择将相关信息告知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