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的人员若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因此,只要被刑事拘留的人员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他们都有权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的人员若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因此,只要被刑事拘留的人员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他们都有权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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