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分期产品算信用卡诈骗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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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分期作为合法金融服务,本身不构成诈骗。但若在操作中出现伪造材料、冒用身份或恶意拖欠等欺诈行为,则可能触犯《刑法》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该罪需满足使用伪造卡、无效卡、他人卡或恶意透支等条件,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款能力及行为均是判定的考量因素。无恶意拖欠且按期还款者通常不构成犯罪,而故意逃避还款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无法偿还者,则可能被定罪。
信用卡分期产品算信用卡诈骗罪吗

一、信用卡分期产品算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分期这项产品本身属于一种法律所允许的金融服务范畴,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可以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违法行为

然而,假如在实际操作信用卡分期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伪造相关材料、冒充他人身份、恶意拖欠欠款等等的欺诈性行为,那么这些行径很可能被定位为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明确规定,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情形悉数都包含在内。

若信用卡分期产品的操作过程中,涉及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其涉及的金额达到了较大、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的时候,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透支的具体金额、是否具备还款的意愿以及相应的经济实力、是否有意躲避银行的追讨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行为人并无恶意拖欠欠款的主观意图,同时也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如期归还欠款,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是不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

但是,如果行为人蓄意逃避还款责任,或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申请信用卡分期产品,进而透支大量资金,最终导致无法偿还,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虽然信用卡分期产品本身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欺诈性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触及到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分期还款利息怎么计算

对于信用卡账单常见的全额还款方式所产生的利息如何计算问题,在此说明如下:相较于其他还款方式而言,全额还款无疑是最为经济实惠的选择。只要您能够保证每月按时履约,绝大多数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并不会对您征收任何额外的利息或者其他相关费用。

然而,仍有少数的银行可能会巧立名目地向您收取年度服务费用等各类与信用卡相关的附加费用。当然,对于绝大部分的信用卡使用者来说,只要能够正常稳定地进行还款,并且持有合理的刷卡消费活动,那么便不存在额外的费用问题。

至于关于信用卡账单分期所产生的利息计算方法问题,以下做出相应解答:在您面临较大金额商品购物消费之后,发现当月您可能无法全额履行该笔信用卡消费款时,往往会考虑利用信用卡账单分期服务来解决这个困扰。实质上,信用卡分期所产生的利息便是您需要承担的手续费,具体数额取决于各大银行制定的费率标准及其实际应用环境,结合适合您的分期期数种种因素综合考量下。因此,信用卡账单分期的利息计算公式即为:银行费率×分期期数×分期金额。鉴于各大银行设定的分期手续费率有所差异,以建设银行为例,当您分三期进行还款时,单期的手续费率为0.7%;而农业银行的收费政策则更为亲民,无论您计划分期的期限长短,每位客户每月仅需承担0.6%的手续费。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比,中国工商银行采用的方式则相对独特,他们采用的是一次性收取模式。如果我们以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作为例子,假设您的分期金额高达50,000元,分三期偿还,则手续费为50,000×1.65‰=825元。而如果换作农业银行同样贷款50,000元,但是分六个月偿还,您需要支付的手续费将达到50,000×6×0.6‰=1,800元。由此可见,随着您的分期本金不断增加,手续费将会呈正比例提高。

根据目前各大银行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其信用卡的年化利率通常控制在13-17%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分期费用已包含了其中途加收的政策,相比较之前提到的四大连锁银行,已经属于当期较低的分期利息收费范围内。再比如招商银行的债务分期政策中,若是您选择分三期、六期、十二期等不同期限(阶段)偿还,其对应的手续费率也将有所变化:分别设置为0.9%、0.75%以及0.66%。为了使上述内容更加直观易懂,我们选取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为例,若您希望分期偿还50,000元债务,分期期限为三期,手续费便为:50,000×1.65‰=825元。若以农业银行信用卡的6期偿还期限为例,那么您需要支付的手续费总额为:50,000×6×0.6‰=1,800元。这对于您的初始债务本金较大的情况下,初期所需承担的手续费压力将会颇为可观。

3、至于关于信用卡最低还款方案的利息计算问题,在此做一简要解释:当您收到信用卡当月账单之后,发现您可能无法通过信用卡账单分期服务来处理庞大的账单金额时,为了保证您的良好信用记录不受影响,通常情况下会选择银行提供的最低还款方案进行还款。

然而需要提醒您的是,当您选择最低还款方案时,您将不得不放弃享受免息期优惠的机会,进而需要承担一定的利息支出。通常情况下,最低还款只需偿还账单所需款项的四分之一,余下未还部分您可以自由安排时间逐步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信用卡最低还款方案,银行仍会对您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且通常会按照未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来进行收取。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条l罪的,从重处罚

信用卡分期这项产品本身属于一种法律所允许的金融服务范畴,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可以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违法行为。

然而,假如在实际操作信用卡分期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伪造相关材料、冒充他人身份、恶意拖欠欠款等等的欺诈性行为,那么这些行径很可能被定位为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明确规定,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情形悉数都包含在内。

若信用卡分期产品的操作过程中,涉及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其涉及的金额达到了较大、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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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行为人蓄意逃避还款责任,或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申请信用卡分期产品,进而透支大量资金,最终导致无法偿还,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虽然信用卡分期产品本身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欺诈性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触及到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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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一处商品房,我付款了以后这个价格比我问的时候高,我想问一下这个商品房价格欺诈的标准?和处罚
[律师回复] 商品房欺诈没准确的标准,  
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商品房欺诈纠纷,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欺诈吗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欺诈纠纷,什么是商品房买卖欺诈什么行为是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来认定。传统民法认为,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违背真实意思而做的意思表示。构成商品房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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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是欺诈吗,怎么处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明知自己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却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者房屋销售合同的,其行为属于欺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开发商不仅需要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而且还要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欺诈的情况下,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开发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额外支付与已付房款等额的赔偿。比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首付20万,银行按揭贷款80万,如果发现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100万及利息,而且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再支付100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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