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对被拘留者在约24小时之内必须立刻展开讯问程序。
若期间出现任何不适宜继续拘留的特殊情况,便需毫不犹豫地予以释放同时发给其相关释放证明文件。
换言之,并非所有遭受刑事拘留的人员最终都将面临法庭的审判及定罪。
判决刑期的下达与决定,完全有赖于个案的复杂性以及司法机构的严谨审查成果。
如在审理过程中证实被拘留者为清白无辜或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自然不会承受法律的制裁。
所以可以明确无误地说,刑事拘留的经历并不必然预示着法院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肯定会起诉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刑事拘留的人有可能面临提起公诉的风险。当公安机关完成案件调查并认定终结时,他们需要将该案移交至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起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接手的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转交过来的案件,其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够提起诉讼的决定。如果涉及到重大和较为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十五天的审查期。若经过仔细审查,人民检察院作出进行起诉的决议,那么被告将面临被起诉的命运。
然而,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那么被告将免于被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变更管辖权,那么审查起诉的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对被拘留者在约24小时之内必须立刻展开讯问程序。
若期间出现任何不适宜继续拘留的特殊情况,便需毫不犹豫地予以释放同时发给其相关释放证明文件。
换言之,并非所有遭受刑事拘留的人员最终都将面临法庭的审判及定罪。
判决刑期的下达与决定,完全有赖于个案的复杂性以及司法机构的严谨审查成果。
如在审理过程中证实被拘留者为清白无辜或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自然不会承受法律的制裁。
所以可以明确无误地说,刑事拘留的经历并不必然预示着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