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释放已被捕人士或是对其逮捕措施进行变更等行为之际,须向原申请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提交通知。
这就意味着,若公安机关决定采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即已经实现对强制措施的变更,同时也应依法向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通告。
尽管此条文并未专门规定公安机关必须知悉家属此事,然而由于参照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原则以及实践经验,公安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变更的过程中,往往会告知案件相关方的所有利益关系人,其中自然包括家属在内。
因此,家属有可能在取保候审的当日便接获相关通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当日可否折抵刑期
在取保候审之当日,并不具备直接折抵刑期的可行性。所谓“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措施。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这一名词所代表的含义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的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需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非一种刑罚方式,亦未涉及任何形式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无法直接折抵判决之后的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释放已被捕人士或是对其逮捕措施进行变更等行为之际,须向原申请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提交通知。
这就意味着,若公安机关决定采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即已经实现对强制措施的变更,同时也应依法向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通告。
尽管此条文并未专门规定公安机关必须知悉家属此事,然而由于参照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原则以及实践经验,公安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变更的过程中,往往会告知案件相关方的所有利益关系人,其中自然包括家属在内。
因此,家属有可能在取保候审的当日便接获相关通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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