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后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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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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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肇事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可加重刑罚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后果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后果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后果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所导致的实际后果主要包含: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法规,从而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最终致使他人受到重伤乃致死亡,亦或是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了巨额损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此类严重后果将触发刑事责任的追究,肇事者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制裁

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其所应承受的刑罚将会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肇事者,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判管制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求保释。通常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面临诸如管教、拘留抑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后果。

然而,在成功取得保释后,他们将不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只要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便有可能得到批准。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需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作为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所导致的实际后果主要包含: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法规,从而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最终致使他人受到重伤乃致死亡,亦或是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了巨额损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此类严重后果将触发刑事责任的追究,肇事者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律制裁;

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其所应承受的刑罚将会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肇事者,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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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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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有几个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主要由以下三大核心关键因素组成:首先,须有行为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事实;其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结果为重大交通事故;最后,该行为主体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为主要责任或全责。以上述三点为必要条件,共同构建出交通肇事罪实指行为所依据的行为基础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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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其次,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再者,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最后,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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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
(2)至
(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是对交通肇事造成的结果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具体表现所作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所作的规定。这一条共有三处改变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客观条件。
(一)限定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不符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第(1)项规定:“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这里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构成犯罪的标准提高到3人以上,换句话说,重伤1至2人的,即使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不构成犯罪。这似乎不符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犯罪。刑法在这里对重伤的人数和死亡的人数都未加限定,那就说明,不论是重伤一人,还是死亡一人,都构成犯罪。为什么《解释》只将重伤的人数提高到3人,未将死亡的人数提高到3人呢当然,死亡的结果比重伤重,致1人死亡即可抵上致3人重伤的社会危害性,这是没有争议的。但问题是,死亡比重伤的社会危害性大的逻辑关系,并不能说明重伤一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就像300万元比10万元的社会危害性大,但不能说明10万元就不构成犯罪是一个道理。刑法第133条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数都未加限定,显然说明其意在于重伤1人也构成犯罪。因而,《解释》将致人重伤构成犯罪的标准提高到3人以上是值得商榷的。与此相联系,《解释》第2条第2款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实为1至2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另外增加了几种情形,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情形之
一,重伤1至2人,即使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不构成犯罪。笔者以为,这也改变了立法的原意。其实,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只要重伤一人,就构成犯罪。《解释》另外增加这些条件,实际上是改变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单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有能力赔偿的无罪,无能力赔偿的有罪。这一规定符合时代精神,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但却有超越司法权限之嫌。《解释》第2条第1款规第(3)项规定: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这就是说,有能力赔偿的,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不足30万元的,就不构成犯罪。这一解释比较明显地改变了刑法原有的规定。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只要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就构成犯罪,法条中并无“肇事者赔偿了造成的损失就不构成犯罪”的规定。《解释》的这一规定似乎是将国外的易科制度引入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但实际上又与易科制度大不相同。因为刑法中的易科制度只是财产刑与自由刑的转换,而《解释》中的这一规定却是罪与非罪的转换。应当如何评价《解释》这一规定的意义和价值“有钱就能”与我们倡导的法治价值观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否相悖但笔者的见解与此稍有不同。在笔者看来,《解释》的这一规定大有积极意义。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

一,符合现代刑法的谦抑原则。何为刑法的谦抑原则简单说就是尽量减少刑罚的适用。对于危害行为,只有在排除了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手段予以调控的可能性之后,才有将其规定为犯罪,或者动用刑罚手段予以规制的必要。交通肇事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令肇事者将他人的损失全部赔偿,正是采用民法手段予以解决的一个有效方法。此种解决方法,既可弥补被害者的损失,又可化解肇事者与被害者之间的恩怨,还可避免限制人身自由,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二,让赔偿了他人损失的肇事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不平等问题。交通肇事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时,实际上是给他人的劳动价值造成了损坏。当肇事者将他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后,也就把损失转嫁到了自己身上。这时候,原来的被害者已经不再是被害者,真正的被害者变成了肇事者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肇事者实际上是自己损害了自己,或者说是自己惩罚了自己。如果说这是“花钱”的话,应该说这种“买卖”不论相对于被害者还是相对于刑罚,都是比较公平的。因为相对于被害者来说,肇事者花去的钱财,正是他给被害者造成的损失。被害者被损坏的财产是劳动得来的,肇事者用于赔偿的财产也是劳动得来的。实际上肇事者是用自己的劳动补偿了被害者的劳动。这是公平的。

三,让赔不起的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存在不平等问题。按照《解释》的规定,如果肇事者无力赔偿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就只好接受刑罚的惩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无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以上,就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人可能会指责说,“这一刑罚是专为穷人设计的,不平等。”但笔者认为,这里体现的恰恰是平等,而不是不平等。因为,不论肇事者是穷是富,他总是给别人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一点是相同的。既然造成了损失,就应当赔偿。赔偿也是一种惩罚。如果赔偿不起,应当变换惩罚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承担刑事责任与赔偿财产损失,只不过是惩罚形式的不同而已,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如果给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既不能赔偿,又不让他承担刑事责任,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不平等了。

四,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如果肇事者主动赔偿了给公私财产造成的重大损失,就不再以犯罪论处,这也是符合刑法原理的。它符合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的原理。大家知道,我国刑法中只规定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无力赔偿,也不以犯罪论处。交通肇事造成的财产损失,实际上是过失造成的,这与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在法理上是一致的。既然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不以犯罪论处,在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何况肇事者还赔偿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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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客观条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条件有哪些本罪在客观层面所体现出的四大要素密不可分且相互依存:首先,必须涉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范的行为,这既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同时也是导致承担处罚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其次,必须产生了重大意外事件,致人重伤、丧生或导致公共及私人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这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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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客观和构成要件的关系主观与客观的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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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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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主观要件,什么是客观构成要素,什么是客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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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什么,客观和主观的构成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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