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实物调查阶段对被指控涉及犯罪嫌疑或被告人进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只要符合如下任何一个情况,就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再次,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因此,在理论上,只要刑事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一情况,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那么他们就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然后便进入了由人民法院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实物调查阶段对被指控涉及犯罪嫌疑或被告人进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只要符合如下任何一个情况,就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再次,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因此,在理论上,只要刑事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一情况,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那么他们就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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