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条件下,刑事案件当事人所谓的“拘留”,实际上可以通过“保释”的方式获得释放。
这种“拘留”,实际上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其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当遇到了法律规定中的紧急情况时,针对那些现行犯或有重大嫌疑的人,采取的暂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而“保释”,顾名思义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它的实施需要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无期徒刑以外的单独适用附加刑;
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加大;
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出现时,才能够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是警方或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保释即取保候审,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嫌疑人情况等,适用于可能判处轻刑、健康或家庭特殊情况,且保释不会增加社会风险的案件。
二、刑事拘留不服怎么办
在刑事法律体系下,若某人因涉嫌违法行为而遭到了公安部门的刑事拘留,对于这个拘留的决定他可能并不认同。
然而,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此类情况下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诉与异议。
假如公安部门经过全面审查后发现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并非妥当之举,那么他们应该及时地做出或者改变现行的强制措施决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倘若并无证据显示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实其具有犯罪重大嫌疑,却仍然遭受了错误的拘留,那么当事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即为做出错误拘留决定的司法机构。
因此,当事人需要向该司法机构提出赔偿申请,而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刑事拘留不追究责任怎么办
在刑事事例中,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大致会涉及以下两种常见情况: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事实,达不到法庭认定犯罪成立所需的标准;其次,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司法机关可能不将之视为犯罪行为。针对第一类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判断事例情节轻微、无法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恢复正常,如果其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例如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等,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以及执法水平,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执行。
拘留是警方或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保释即取保候审,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嫌疑人情况等,适用于可能判处轻刑、健康或家庭特殊情况,且保释不会增加社会风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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