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诽谤罪的边界构成标准是什么
在构建网络诽谤罪的边界构成标准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捏造虚假事实:即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编造出并不存在或对真实情形进行了扭曲的信息。
2.散布行为:这些编造出来的虚假信息,经过行为人精心策划和安排后,会通过各种线上及线下的信息媒介,向不特定的广大公众或特定的某部分人群进行广泛传播。
3.损害他人名誉: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导致受害者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对其个人形象以及声誉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4.情节严重:例如同一条诽谤信息在实际传播过程中,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了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超过了五百次;
或者因为该诽谤信息的出现,直接导致受害者或其近亲家属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再比如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诽谤他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仍然继续实施诽谤行为等等。
5.主观过错: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诽谤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心态,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名誉带来损害,却依然我行我素。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需要全面地考虑上述所有因素,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所疏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网络诽谤罪不立案怎么处理
倘若能明确判定该诽谤事件已然符合了成立诽谤罪的一系列要素,那么作为受害者的您首先需要确认,究竟是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构有资格来处理这个案件。接下来,在您对相关资讯有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向负责此类事务的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对于那些已被赋予管辖权却未能对该案展开任何处理工作的派出所提出质疑。与此同时,请务必及时搜集并汇总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在构建网络诽谤罪的边界构成标准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捏造虚假事实:即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编造出并不存在或对真实情形进行了扭曲的信息。
2.散布行为:这些编造出来的虚假信息,经过行为人精心策划和安排后,会通过各种线上及线下的信息媒介,向不特定的广大公众或特定的某部分人群进行广泛传播。
3.损害他人名誉: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导致受害者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对其个人形象以及声誉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4.情节严重:例如同一条诽谤信息在实际传播过程中,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了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超过了五百次;
或者因为该诽谤信息的出现,直接导致受害者或其近亲家属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再比如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诽谤他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仍然继续实施诽谤行为等等。
5.主观过错: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诽谤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心态,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名誉带来损害,却依然我行我素。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需要全面地考虑上述所有因素,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所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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