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和索赔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量方式如下:
(一)明确约定计算。这种算法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在事前就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单方面违约而可能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进行明确约定,以此为依据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并确定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若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可得利益损失,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二)收益对比法。这种方法是通过与受害者在同等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这种方法又可以细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以及同类收益对比法两种。其中,平均收益对比法则是以受害者在上一个收益周期内的收益作为参照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而同类收益对比法则是以同类合同、同一时期内实际履行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特定时期内所获得的平均利润,或者某项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能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照标准,来确定受害者的可得利益损失。
(三)衡情估算法。当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时,如果无法精确地确定受害者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那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衡情估算的方法,依据自由裁量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便合理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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