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赔偿损失的有哪些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恢复原状,这意味着我们要将受损害的事物恢复至遭受损害之前所处的状态。
例如,当借用人不慎损坏了所借用的工具时,我们修好后再归还给出借方,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实际上便是所谓的恢复原状的表现形式。
再比如说,当我们购买的布匹因质量不过关而需要退货时,“退货”便被视为恢复原状的一种方式。
假如在恢复原状的过程中必须支付款项,那么还需要同时加上适当的利息。
其次,金钱赔偿,在实践操作中,由于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往往存在诸多实际困难,因此,补偿损失的主要手段便是采用货币赔偿,这样既方便实用,又易于执行。
最后,代物赔偿,如果违约当事人在金钱赔偿上显得力不从心,那么我们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等值的商品作为替代物进行赔偿。
这种代物赔偿形式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扣相等价值的金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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