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
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二、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1)值得关注的是,本项税收的实施范围涵盖了本市、本县、具备行政建制的城镇以及工矿区之内的各类房屋,而农村地区并不在此列。
(2)需要澄清的是,独立于房屋实体之外的其他建筑物,例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以及户外游泳池等设施,并不在本项税收的征收范畴之内。
(3)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打造的各类商品房,若是在出售之前阶段,并不计入房产税的缴纳范围。
然而,对在出售前所制成且已被“已使用或者已经出租、出借”的商品房项目,依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纳税义务。
《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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